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文如下:
一. 法律目的与适用范围
法律目的: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会计法第一条)。
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会计法第二条)。
二. 会计账簿与会计资料
会计账簿的设置: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法第三条)。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法第四条)。
会计凭证与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法第十三条)。
三. 会计核算与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的依据: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第九条)。
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法第十二条)。
四. 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会计法第二十条)。
签字与盖章: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法第二十一条)。
五. 会计监督与档案管理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法第二十三条)。
六. 法律责任
禁止行为: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法律后果:对于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注意,由于法律文本可能随时间发生变化,建议在实际应用中查阅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如需更详细或专业的法律解释,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