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情形”这一问题,在行政复议法中确实存在相关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核心结论:
在行政复议法中,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也存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
特殊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法律依据: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情形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信息以及特殊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进行申请。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