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倾占罪-杨雷兵律师|法行宝
2025-01-23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是对职务侵占罪的详细分析:

一.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 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 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3.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
    •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人员:包括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
    •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责任

  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特殊主体: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根据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来定罪量刑。

三. 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分析

  • 例如,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依法立案侦办李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某品牌啤酒的二维码有奖销售宣传活动的职务便利,擅自修改中奖二维码和奖金数额,后通过数个微信进行扫码领取奖金并占为己有(奖金为啤酒企业委托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自2022年11月至案发,李某共侵占约650万元奖金。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抓获归案,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都表明了对这种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