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后,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 执行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二. 执行停止的情形
-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罪犯正在怀孕。
三. 执行停止后的处理
- 因判决可能有错误或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 因罪犯正在怀孕而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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