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终结后被起诉,法院不一定会驳回起诉。具体是否驳回,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诉讼管辖:
-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其他应供分配的财产,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此时,若因追加分配而需要进行的追收诉讼与原破产程序密切相关,且追回的财产需要按照原破产程序中的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则仍由原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管辖。
单一债权人的诉讼权利:
-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单一债权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债务人财产的追收诉讼。若债权人认为应当追收相关财产并追加分配的,应当通过原破产受理法院进行,且需符合集中管辖的规定。
- 若单个债权人擅自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或债权人无权提起诉讼的理由,驳回其起诉。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若在破产程序中已经发现的应当追收财产或财产线索,管理人应当统一在破产程序中依职权进行追收,不应留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行处理。
- 若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才发现有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且债权人认为应当追收相关财产并追加分配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适用集中管辖规定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终结后被起诉,法院是否会驳回起诉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诉讼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法院可能会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若诉讼不符合规定或存在无权提起诉讼等情形,法院则可能会驳回起诉。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