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数额调整标准-周建虎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刑事辩护

关于诈骗罪数额的调整标准,根据2024年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的数额标准有所明确。具体来说:

一、全国统一的数额标准

  • 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地方可调整的数额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全国统一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特殊情节的认定

除了上述的数额标准外,若诈骗行为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即使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综上所述,诈骗罪的数额调整标准既包括了全国统一的数额标准,也允许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并特别规定了六种特殊情节的认定标准。这些规定旨在更准确地打击诈骗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