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涂伟律师|法行宝
2025-01-17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具体内容如下:

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意味着,被取保候审的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离开其居住地,以确保其随时接受调查或审判。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执行机关能够随时联系到被取保候审的人。
  3. 在传讯的时候必须及时到案。这是为了保证被取保候审的人能够按时出席法庭或接受调查。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这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防止被取保候审的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证人证言。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是为了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伪造,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附加规定: 根据案件情况,这些机关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附加规定:

  1.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上述规定,且已交纳保证金的,将会面临保证金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的后果。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于严重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是为了确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