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在途货物风险的规定-韩莹律师|法行宝
2025-06-27 合同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在途货物风险的规定,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一、核心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即由买受人承担。

二、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详细解释

  1. 在途货物的定义:

    • 在途货物,指的是已在运输途中但尚未抵达买方指定地点的货物。
  2. 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 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即由买受人承担。这一原则主要基于卖方无法实际控制货物以及买方获得权益与预期等考虑。
  3. 风险转移的例外情况:

    •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转移的其他时间点或条件,那么应严格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点。
    • 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过错或者违反合同义务所导致的,那么卖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实践建议

  1. 明确风险转移条款:

    • 在合同中详细列明风险转移的具体时点或条件,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2. 审慎评估风险:

    • 买方在购买在途货物前,应对货物的运输情况、承运人的信誉等进行全面评估,以合理预估并承担可能的风险。
  3. 及时沟通协商: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问题,买卖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共同解决风险转移等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在途货物风险的规定是明确且具体的。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建议买卖双方务必明确风险转移的相关条款,并审慎评估风险,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