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此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和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营业执照被滥用。如果您有关于这条规定的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