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如下: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这条规定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寻求帮助和保护的途径,鼓励他们向相关机构反映情况,以便得到及时的援助和支持。同时,也赋予了其他单位和个人在目睹家庭暴力时,有权进行劝阻的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形成一个多方参与、共同抵制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