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领域:公路运营领域和道路运输企业及城市客运企业。以下是这两个领域的详细判定标准:
一、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定义与适用范围:
- 该标准用于指导各地科学准确判定公路运营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
- 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 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具体判定标准:
- 在役公路桥梁: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在役公路隧道: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在役公路重点路段:存在如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或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桥梁等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的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在公路范围内违法从事采矿、采石等作业,违法设立危险物品场所,以及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危及安全的活动等,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定义与适用范围:
- 该标准用于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 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企业。
具体判定标准:
- 通用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使用不合格车辆装备从事经营活动,所属驾驶员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等行为且未及时处理,以及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等,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特定领域情形: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如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等,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如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物品,运输过程中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等,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如运输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或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以及汽车客运站经营企业等也均有具体的判定标准。
报告与处置:
- 依照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这两个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对于提高公路运营和道路运输企业及城市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