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由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个人缴纳的,具体可以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纳税主体。
首先,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个人需要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其次,非居民个人则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只需要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还有一些特殊的纳税规定。比如,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且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此前六年中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那么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他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居住情况和所得来源,依法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