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涵盖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多种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附带性审查中的情况。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且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