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程序-陈建平律师|法行宝
2025-06-24 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程序主要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清晰的离婚程序步骤:

一、申请

  1.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夫妻双方需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共同提出申请:双方需携带以下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 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内地居民的身份证、香港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等。
    •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1. 材料初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 如有一本结婚证丢失,需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
    • 如两本结婚证都丢失,需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2. 发放受理回执:初审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1. 冷静期期限: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 撤回申请:撤回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四、审查

  1. 再次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双方需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2. 材料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五、登记(发证)

  1. 登记条件: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且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2. 发放离婚证:符合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发证)五个步骤。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