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程序主要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清晰的离婚程序步骤:
一、申请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夫妻双方需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共同提出申请:双方需携带以下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材料初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发放受理回执:初审无误后,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冷静期期限: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撤回申请:撤回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四、审查
再次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双方需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材料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五、登记(发证)
登记条件: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且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发放离婚证:符合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发证)五个步骤。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