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44条的适用-孙能能律师|法行宝
2025-06-24 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主要涉及已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特别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以下是对该条款适用的详细解释:

一、条款内容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适用情形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这些手段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 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 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案例分析

  • 在(2021)京行终2118号案例中,彭天艺品公司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与红桥市场公司在先注册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彭天艺品公司申请了多件商标,并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认定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在(2021)京行终981号案例中,中信戴卡公司虽然申请注册了上千枚商标,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抢注或其他违法申请注册的情形,且公司实际从事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具有将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主观需求和客观条件,因此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四、法律后果

一旦商标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五、建议

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存在争议或可能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我是孙能能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知识产权领域。如有任何关于商标法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