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物品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市内免税店经营的商品,另一类是进境旅客携带的个人合理自用物品在一定价值范围内。
一、市内免税店经营的免税商品:
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市内免税店可以经营的免税商品种类包括:
- 食品、饮料;
- 酒;
-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 皮革服装及配饰;
- 箱包及鞋靴;
- 表、钟及其配件、附件;
- 眼镜(含太阳镜);
- 首饰及珠宝玉石;
- 化妆品、洗护用品;
- 母婴用品;
- 厨卫用具及小家电(不含手机);
- 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美发器材;
- 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 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 可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如无线耳机、视频游戏控制器等);
- 文具用品、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
- 工艺品;
- 乐器;
- 运动用品。
二、进境旅客携带的免税物品:
- 对于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若在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还可以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也予以免税放行。
- 对于从香港、澳门进境的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还可以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5000元)的,也予以免税放行。
- 对于经常出入境人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进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海关仅免税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或服务期间必需物品。
注意事项:
- 免税数额以内的进境物品仅限于个人自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 旅客携带的烟草制品、酒精饮料还需符合《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免税限量标准。
- 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
综上所述,免税物品的范围包括市内免税店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个人合理自用物品在一定价值范围内。在享受免税政策时,请务必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