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有-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6-24 婚姻家庭

可撤销的婚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 因胁迫而结婚: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具体解释: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具体解释:重大疾病通常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等影响婚姻生活和生育的疾病。受到隐瞒的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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