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原来买的房子卖了再买一套是不是不能抵扣专项附加税”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确实在一般情况下,您再次购买的住房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但具体也需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以下是我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政策规定: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同时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具体解读:
- 这意味着,如果您之前已经享受过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并且该扣除期限尚未达到240个月(即20年),那么在您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再次购买新的住房时,该新住房将不再被视为“首套住房”,因此无法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
-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首套住房”并非指您名下的第一套住房,而是指您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所对应的住房。
特殊情况:
-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您之前享受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已经因为贷款还清或者贷款合同终止而结束,并且您再次购买的住房确实符合首套住房贷款的条件(如确实是您或您配偶名下的首套住房,并且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那么您是有可能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的。
综上所述,如果您之前已经享受过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并且该扣除尚未结束,那么您再次购买的住房通常无法再次享受这一扣除。但如果您的情况符合特殊规定,或者政策有所调整,那么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