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当以其中秘密标志作出标志,且标志应当与被摘录、引用的内容相匹配,最长不得超过30日。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做出变更。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同时,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拟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并建立审查记录档案。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公开;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公开。保密审查应当有文字记载并存档备查。机关、单位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相关供应商、承包商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秘密管理规定,对拟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进行保密审查。工程、货物和服务涉及其他机关、单位秘密的,应当征求有关机关、单位的意见。
另外,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或者以公开方式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以其中秘密标志所表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作出标志。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报请原定密机关、单位审批。机关、单位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已届满或者已解密的,应当自行解密并对外公开。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利益和严重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除外。机关、单位对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利益和严重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确定公开属性和范围,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信息,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机关、单位公开非涉密信息,但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公开。
综上所述,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标志和管理,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