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经失效,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十一条。具体内容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这一条款主要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以及其行为实施的规定,与婚姻法中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无直接关联。如果您是想了解关于抚养、赡养等义务的规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其他相关条款,如我之前提到的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以及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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