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校车的行为,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17号令)的相关规定,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首先,当发现有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校车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立即指挥其停车,并要求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接下来,案件会进入调查阶段,承办人员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确保事实清楚,必要时还会进行现场检查。
在审查阶段,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仔细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随后,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会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最终,在决定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一处罚决定会依法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的来说,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校车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及学生的生命安全,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建议所有驾驶人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