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选择性罪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因其涉及判决与裁定这两项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即判定和决定)。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对判决予以否认、不履行,便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论处;相反地,如果拒绝执行的乃是裁定,那么此时则须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加以裁决。尽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视为选择性罪名,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选用不同的罪名进行定罪,而仅仅是依据具体拒绝执行的事项(判决或裁定)来运用同一罪名的不同面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条文支持的选择性罪名,其定罪量刑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