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周建虎律师|法行宝
2024-12-3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并没有第五款。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全部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1.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如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共五款,分别规定了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及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