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条例规定公务接待禁止的行为,我可以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纪律处分条例中为你详细归纳。具体来说,公务接待中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公务接待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接待标准,如提供高档菜肴、香烟、高档酒水等,也不得在豪华餐饮场所安排工作餐。同时,不得擅自扩大接待范围,将无关人员纳入接待行列。
利用接待之机大吃大喝:接待单位不得借接待之机大吃大喝,或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以及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这包括不得通过违规手段变相安排多次宴请,以及在工作餐中提供不符合标准的食物或饮品。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或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在公务接待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行程路线、时间、任务,搞变相旅游或借机旅游。因临时工作调整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公务行程的,应及时履行报告、报批程序。
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党员干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也不得提供此类宴请。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勾兑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他违规行为:如违规套取财政资金、设立“小金库”用于接待费用,以及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他人支付、报销等行为,也是严格禁止的。
综上所述,公务接待应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奢侈浪费或腐败活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