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细则涉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而需要保外就医的具体条件。以下是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最新细则内容:
一、精神疾病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可准予保外就医。
二、心脏疾病
三、高血压与肺结核
四、肝脏与肾脏疾病
五、脑血管与颅内疾病
六、脊髓与周围神经疾病
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包括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以及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
七、其他严重疾病
此外,还包括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寄生虫病侵犯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且生活不能自理者;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者;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者;以及肺、肾等器官切除或功能丧失者等。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上下颌伤病导致的语言不清和严重咀嚼障碍等情况,也可准予保外就医。对于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且其中一种病情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的罪犯,以及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和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保外就医。
总的来说,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涵盖了多个系统和器官的疾病,且这些疾病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根据罪犯的病情、治疗情况、生活自理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