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案件出庭负责人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该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行政案件出庭负责人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出庭应诉的义务:
-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也适用该规定。
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范围:
-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出庭应诉的确定:
-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出庭通知与准备:
- 人民法院在向行政机关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应当一并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等事项。
- 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出庭通知书,并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不能出庭的情形:
-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出庭应诉的法律效果: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出庭负责人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活动,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并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如果您在行政案件中有关于出庭应诉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