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被外省警察传唤不能不去。传唤是司法机关让诉讼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到案的措施,当事人有配合公安机关传唤的义务。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配合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有权使用传唤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传唤者,可被强制传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传唤至指定地点或住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提问。
-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案的一种法定措施,被传唤人有义务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或讯问。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如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立即前往外地接受传唤,被传唤人应及时与外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详细说明无法前往的正当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在核实情况后,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如调整传唤时间、地点或方式。
逃避传唤的后果:
- 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或逃避传唤,公安机关可能会采取强制传唤、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
- 在后续可能的刑事诉讼中,这种不配合行为可能被视为认罪态度不佳的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会对当事人不利。
- 逃避传唤还可能会被认定为妨碍执法,进而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综上所述,收到外省警察的传唤通知后,应积极履行配合义务,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或讯问。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前往,务必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争取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因无视传唤或逃避传唤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