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和恶意剪辑主要侵犯了以下权利:
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恶意剪辑短视频,尤其是利用“换头术”等技术手段给公众人物换脸或进行丑化,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如果造谣者通过拼凑、删改新闻采访和报道,曲解他人原意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声望,就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犯。
荣誉权:根据《民法典》第1031条,若造谣行为贬损了他人的荣誉,还可能侵犯荣誉权。
个人信息保护权:《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不得泄露或篡改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恶意剪辑中若涉及未经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也可能触犯这一权利。
综上所述,造谣和恶意剪辑不仅可能侵犯肖像权,还可能侵犯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权。受害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造谣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依法请求造谣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