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对诉讼时效进行消极释明。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义务人提出了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即使其表述不够充分或准确,法官有责任进行消极释明。消极释明是指法官通过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发问等方式,使诉讼过程中含糊不清的事项变得清晰明了,从而帮助当事人明确是否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例如,在义务人提出“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时间太长,义务人无须再履行”等类似意见时,法官应当进行消极释明,向当事人告知和解释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样做既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又保证了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人民法院能够依法行使审判职权。
综上所述,虽然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但在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意见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进行消极释明,以确保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准确的理解和正确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