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侵害他人肖像权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一条款明确界定了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肖像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且这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行为人是否有营利目的、是否经过肖像权人同意、是否恶意侮辱或污损他人肖像等。如果行为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或者恶意侮辱、污损其肖像,就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