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内容主要是关于调解协议及调解书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的制作与送达:
-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调解书的执行:
-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通过调解这一相对柔和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确保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