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如下: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评定残疾等级的规定,经医学鉴定、残情评定,由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残疾等级证明,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该条款主要明确了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相关流程和证件发放。具体来说:
- 评定依据: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是评定残疾等级的前提。
- 评定流程: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评定残疾等级的规定,进行医学鉴定和残情评定。这是确保评定结果准确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步骤。
- 评定机构与证明:由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残疾等级证明,这是退役军人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 证件发放: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这是退役军人残疾身份的法律凭证,也是享受相关优待和服务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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