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第97条的规定是关于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证据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被调查人具有协助调查义务,并应当如实提供其存储、控制的电子数据,拒不提供或者故意隐匿、删改、毁损电子数据以及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单位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人民法院需要调查收集电子数据时,被调查人应当如何配合,以及不配合时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希望这条解释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证据规则或民事诉讼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