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张越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经济纠纷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是一项旨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并防范相关风险的重要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面临的现实情况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财政部于2018年印发了这一《规定》,以取代2001年的相关文件,旨在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集中采购需求,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同时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二、主要内容与框架

《规定》共7章34条,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总体原则:

    •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
    • 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
  2. 组织管理:

    •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 明确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内部管理决策机构的定位,负责集中采购的重大决策。
    • 要求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采购项目的具体评审工作。
  3. 制度建设:

    • 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制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等。
    • 这些制度应定期评估和调整,以适应业务需求和市场变化。
  4. 采购方式:

    • 集中采购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 在特定条件下,可采用非招标方式,但需符合有关规定并事先履行内部管理程序。
  5. 采购管理:

    • 对集中采购的具体事宜进行规范,如要求采购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等。
    • 强调不得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6. 监督检查:

    • 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对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等贷款或赠款进行采购的,可从其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实施与监督

《规定》的实施需要国有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则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防范风险。

四、总结与意义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这不仅有助于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还有助于提升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同时,该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