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主动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那么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健康等原因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裁员,如因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也需要向被裁减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特定条件下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也应遵照执行。
经济补偿的金额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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