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标准-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06-13 经济纠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的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以下是对该标准详细且清晰的解答:

一、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

  1. 逃避追缴欠税:根据规定,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原本的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才会被确定为失信主体。这一标准的提高,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2. 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标准也进行了调整,提高至400万元以上,才会被纳入失信主体范围。

  3.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包括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以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也会被确定为失信主体。

二、信息公布的内容与要求

  1. 公布内容:税务机关会公布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等。同时,为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只会公布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责任人,不再公布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2. 公布时限:税务机关会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同时,也规定了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如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等。

三、信用修复与提前停止公布

  1. 信用修复:对于失信主体,鼓励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塑良好信用。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2. 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包括已履行相关义务、纠正相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同时,也规定了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如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逃骗抗、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罚等。

综上所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的公布标准是一个严格且完善的体系,旨在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引导依法诚信纳税,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